案读购销气合同纠纷
天然气作为清洁、高效、低碳的清洁能源,在我国能源转型以及实现碳中和目标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随着我国天然气消费量不断增长,在天然气贸易以及终端销售中,因天然气计量和结算问题产生的纠纷也越来越多。本文结合司法案例,就常见天然气计量争议问题进行分析,为天然气购销双方妥善应对相关计量法律风险提供借鉴。
(资料图)
(来源:微信公众号“阳光时代法律观察” 作者:油气事业部)
一、计量表故障或计量失准情况下的结算依据
因计量器械不能正常显示其读数引发的计量纠纷近年来十分普遍,在计量器械发生故障时,计量数据的取值依据非常重要,通常依据合同约定、双方协商、鉴定等方式确定。
1.基表数值作为结算依据的适用条件
以IC卡智能燃气表为例,装置由膜式燃气表(机械流流量计,也称为基表)与IC卡控制器附加装置组成。在实践中,常出现由于温度、电量不足、外部破坏、控制器内阀门内漏等原因导致燃气表智能部分出现故障,与基表数值不一致的情况,由此引发计量纠纷。IC卡计量装置发生故障时,气量结算一般以智能流量计基表显示数据参考计量。但是若合同没有明确约定以基表读数为准的,仍需通过鉴定确认计量表的客观状况,若经鉴定基表部分正常的,方采用基表读数。
如,在(2016)皖01民终636号案件中,法院认为:本案中由于IC卡计量装置发生故障导致无法对用气量进行控制,在庐州卫校(用气方)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智能机械流量计计量表计量不准的情况下,一审法院根据合同约定,以智能机械流量计计量表显示数据作为确定费用的依据并无不当。
在(2020)川1703民初1032号案件中,法院认为,根据国家标准《燃气服务导则》第6.2.4:“对燃气计量有异议的,可向法定检测机构提出检定申请:a)检定结果超出规定误差标准的,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提供更换使用的燃气计量表并承担相关检定费用;检定结果符合规定的,由提出检定申请方承担检定燃气表的相关费用;b)对于超出的误差,应给予损失方按照计量误差累积量补偿,累计时间按照自拆表检定之日前1年计算。该表安装使用不足1年的,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c)燃气用户的用气量以基表显示的数据为基准数据。”之规定,故原告(供气方)对燃气计量有异议,可向法定检测机构提出检定,由法定检测机构根据检定情况作出相应的检定意见,并非确定由非专业人员,尤其是燃气经营企业直接以IC卡智能燃气表基表显示的数据为基准数据,作为燃气用户的用气量。庭审中,原告未向本院提交法定检测机构检定意见,故其直接以该燃气服务导则的第6.2.4.c项:“燃气用户的用气量以基表显示的数据为基准数据”之规定,主张计量误差以机械计量显示为准,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
2.参照同期用气量结算需要明确的合同依据
实践中另一种计量表故障下的处理方式是:通过供气合同约定,若计量表出现故障不能正确计量时,参照上几个月气量或上一年度同期用气量协商确定结算气量。但需要注意的是,若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那么前述做法只能作为计量争议解决的参考,通常单方的主张不能作为裁判依据。
在(2021)鲁05民终1276号案件中,涉案《城市燃气供气合同(工业)》第二条约定:“若计量表出现故障不能正确计量时,按用气方最近连续正常用气的3个月平均用气量计算”,协议双方就参照基准的理解存在争议,即参照故障前几个月平均用气量还是故障发生后的。法院认为,计量表出现故障不能正确计量时,采用计量表发生故障前最近连续正常用气的3个月平均用气量计算气费更符合常理和合同约定。
而在(2017)津02民终7742号案件中,根据合同约定,当贸易结算表所有读数不能正常显示用气量或换验表采用直管段供气时,则由供用双方根据季节变化,共同参照上个月气量和去年同期用气量协商议定结算气量。法院认为,原、被告未能按合同约定议定结算气量,原告(供气方)应提交证据证明被告的实际用气量以确定因贸易结算表读数不能正常显示用气量时未计算的用气量。原告提交的测算表等证据均系自行制作的表格,被告对上述证据不认可,且表格数据也存在错误数据,上述证据不能作为确定未计算用气量的依据。
3.鉴定方式确定气量
除上述解决方式以外,出现计量表故障时如果不符合直接适用基表读数的条件或者合同中也没有约定异议处理方式的情况下,争议双方通常应共同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鉴定,或者由法院依职权委托鉴定,并由法院依据鉴定意见确定最终结算气量。
在(2017)浙民申2058号案件中,浙江高院认为,原审法院业已依法委托检测机构对案涉“Q1600”型大型燃气表具进行鉴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具有相应的鉴定资质,原审法院对案涉鉴定报告予以采信并无不当。依据鉴定意见,本案所涉流量计连接的校正仪输入脉冲当量参数存在设置错误,正确设置因计量的用气量比实际已读取的用气量多2063113.871m3气体,交工公司因为多使用该部分燃气而获益,构成不当得利,应予支付相关燃气费。
二、未履行定期检定或计量表维护责任的风险
1. 批发贸易环节的计量表检定
燃气企业向上游购气或者与其他燃气企业的天然气贸易,计量表检定或者维护责任由合同约定。承担定期检定的主体未进行定期检定的,在发生计量争议时可能承担不利的举证责任。
在(2021)京01民终7337号案件中,中东公司与中嘉公司签订《LNG天然气采购及安全协议书》,协议约定:“月实际耗气量由双方确认,中嘉公司锅炉燃气管安装的燃气流量计与中东公司LNG设备燃气计量表数据进行复核(燃气流量计需提供国家计量部门的校验报告,校验日期在1年内)”。协议签订后,中东公司于2019年12月至2020年3月供应燃气。中嘉公司于2020年1月5日安装燃气流量计。本案中,中东公司与中嘉公司的流量计的计数存在差异,产生争议。由于中东公司的燃气表没有进行过检测,中东公司同意按照中嘉公司的燃气表计算2020年1、2、3月份的燃气数。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2019年12月份的燃气表数应按中东公司的燃气表数计算还是应按倒推出的12月份的中嘉燃气表数计算。
二审法院认为:依据已查明事实,综合考虑中东公司燃气表未进行检测、合同履行期间系供暖季及双方2020年1、2、3月均按照中嘉公司燃气表读数结算等情况,在中东公司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双方就2019年12月实际供气量应以中东公司燃气表读数为依据结算达成一致的情况下,仅凭中嘉公司2019年12月的付款行为并不能得出其确认以中东公司燃气表数为依据进行结算的结论。因此,一审依据倒推出的2019年12月的中嘉公司燃气表数51021.6m为计算依据,得出中嘉公司已足额付款的结论并无不当。
2.终端销售环节的计量表维护
对于终端售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以及国办函129号文,用户燃气计量装置的首次检定和周期检定,应由燃气企业负责。作为提供燃气服务的供气企业,负有保证其提供的供气计量装置的安全正常使用的责任和义务。在计量表出现计量错误时,且企业无法提供其他证据证明气量的,可能承担不利责任。
如,在(2017)青01民终1437号案件中,法院认为:作为提供燃气服务的供气企业,西宁某燃气公司负有保证其提供的供气计量设备、仪表的安全正常使用的责任和义务,并负有解决设备存在问题保证用户安全用气的法定职责,其理应对提供用户使用的相关计量设备进行检修、维护,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解决。该燃气公司在出现IC卡天然气量与流量表计量不符问题长达十余年后(由于燃气公司不间断地主张权利导致诉讼时效中断,本案未超过诉讼时效),以用户的IC卡购气记录与流量计显示数据不一致,要求由某戒毒所对超出的气量承担责任,证据不足,其应对此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三、关于气量体积修正的问题
燃气企业对于工商业用户很多都是采用没有温压补偿功能的燃气表,其读数是没有经过温度和压力补偿的工况体积值,导致供气总量和销售总量存在一定的误差。燃气企业一般会采取安装体积修正仪或通过体积修正系数的方式,对基表读数修正后进行结算,但也容易引发争议。
1. 支持体积修正需明确的合同依据
如果合同明确约定以体积修正仪的读数作为结算依据的情况下,依据意思自治原则,法院一般会支持相关的主张。如在(2018)闽0211民初872号案件中,厦门某燃气公司与某酒店签订《管道燃气供气协议》。燃气公司在更换并送检酒店的流量计时发现标况读数有误,酒店员工在《涡轮罗茨流量计拆装(周检)工作单》用气单位确认人一栏签字,确认修正仪后表读数为576303m3,基表读数为169735m3。法院认为:根据《管道燃气供气协议》第二条(一)中第二款约定“需要温度压力修正的,燃气用气量以对燃气计量仪表的读数进行温度压力修正后的数字为准。”该燃气公司主张酒店按3.42元/m3的标准缴纳412572m3(576303m3-已付费163731m3)燃气费1410996.24元,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2.无约定下体积修正的主张难以得到支持
但是若供气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对计量读数进行体积修正的,燃气公司的主张将难以获得法院支持。
如在(1996)吉高法经再字第41号案件中,长春市天然气化学工业公司(供气方)与长春拖拉机厂(用气方)协议约定,“计量方式为每个月末由双方共同查流量表记录,并由双方查表人代表签字,以此数为结算依据。”拖拉机厂自行安装了涡流气体流量计,该计量计说明书中载明:使用此流量计时应将“在不同压力下的流量换算到标准状态下的流量”,并标有具体的计算公式。合同履行两个月后,燃气公司组织召开了用户会议,要求改变计量单位,即把实际工作状态下体积流量换算成标准状态下体积流量结算,在原实际流量的基础上乘以1.17系数,作为收费的标准。同时查明,长春市技术监督局计量管理处《关于长春市天然气计量中使用的涡轮流量计的意见》显示,长春市各燃气用户使用的天然气用量应按体积进行计量,天然气体积计算的状态:标准温度为293.15°K,绝对压力为101.325KBA。
吉林高院认为:双方所签订的天然气供需协议有效,应按协议履行。燃气公司单方改变计量单位,把实际工作状态下的体积流量换算成标准状态下的体积流量(标方),即以实际流量乘以1.17系数,作为收费的标准,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应依法予以纠正。原终审判决所依据的长春市技术监督局印发的《关于长春市天然气计量中使用的涡轮流量计的意见》,因不是地方计量法规,不能作为处理计量纠纷的依据。支持拖拉机厂按协议书约定以实际流量计算体积给付气费的主张。
3.关于体积修正系数的反垄断合规风险
就修正系数还需要关注相关反垄断合规风险。在渝工商经处字〔2014〕1号垄断处罚案件中,重庆某燃气公司在向非民用户销售天然气过程中,通过设置工作流程与签订格式合同的方式,要求用户接受以“修正系数”为基准的天然气结算方式,即在天然气表正常显示读数上乘以“修正系数”作为最终的气量结算数据,最终执法机构认定其行为构成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由于修正系数是在假定温度、压力恒定不变的情况下,计算出某一时刻的流量,属于瞬时流量,结算中按照瞬时流量数据收取某一阶段的费用是不合理的,因为温度、压力随时变化,经过修正系数计算出的数据也就非常不准确。因而,建议燃气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谨慎采用修正系数,避免反垄断处罚风险。
四、结论建议
针对天然气购销合同产生的常见计量争议,可从以下角度进行风险防范:
首先,在确定计量表选型时,建议燃气企业根据用户的用气特点、用气性质、流量范围、工作压力、设施场所大小等因素,综合考量后确定合适的计量装置。
其次,在签订购销气/供用气协议时,建议明确约定计量与结算条款。明确约定计量标准、结算依据;发生计量故障时的计量方式以及处理程序;计量装置的定期检定与维护管理责任;正常用气过程中发生非人为原因造成的燃气计量器具计量失准的处理等。
再次,在发生计量故障或者计量纠纷时,建议结合合同约定以及相关司法实践,灵活处理和应对纠纷。计量表故障时,及时根据合同约定确定结算气量的方式,同时应当做好取证工作,为最终核算提供事实依据,包括天然气结算凭证、用气量数据表、往来文件材料、沟通记录等等。
最后,考虑到城燃企业在终端供气中一般具有强势地位,建议企业在天然气的计量结算中,谨慎采用修正系数,避免反垄断合规风险。
SUNSHINELAW
油气事业部简介
阳光时代油气事业部是一支具备全产业链服务能力的团队,经验覆盖勘探开发、管网运输、销售利用等各环节,既拥有丰富的大型国有油气公司法律工作经验,又拥有广泛的高等院校油气法律与政策研究经历;既参与过国内油气项目的开发,又曾为跨境油气交易提供过法律服务,同时也成功处理过大量的油气诉讼仲裁纠纷。油气事业部的核心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开发建设(油气管网)、供用气合同、公用事业反垄断与价格合规、特许经营权项目及争议解决、企业并购重组或资产收购、加油(气)站并购、LNG国际采购、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危机应对与纠纷处理(燃气爆炸)。
文 |包坤
阳光时代
公司与诉讼业务团队 律师助理
主持人 |杨扬
阳光时代
公司与诉讼业务团队 律 师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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